公辦都更案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1地號等59筆暨三興段二小段507地號等14筆土地(陸軍保養廠)公辦都更案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1地號等59筆暨三興段二小段507地號等14筆土地(陸軍保養廠)公辦都更案

招標日期:2026/07/08~202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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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方招商顧問),歡迎洽詢
以下資料來源於: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計畫概述

  本案因公私有土地混雜,採都市更新的方式重建,將與北醫合作打造生技醫療研發中心。原則上未來會有三部分,包括社宅、生醫研發中心及投資者分回的土地及建物。吳欣修還說,社宅戶數須等到招標的實施者提出計畫,才會明確。大致而言,D、E基地北側及西側,已有明年3月陸續完工的六張犁A、B社宅及三興社宅,將提供1,282戶社宅及其他托育、長照設施。未來可望有製藥業、食品業或其他生技醫療相關產業進駐,會以此條件評選都市更新的出資人。


❯基地基本資料

  本案位於臺北市信義區六張犁地區,位於基隆路二段、和平東路三段所圍範圍。基地前身為國防部陸軍修理保養廠區及眷舍,現保養廠業已遷移至新北市新店區。
  本基地北側有已開闢20m之計畫道路(信安街67巷),對側為景勤二號公園(公園用地)和原陸軍保養廠C基地,東側臨吳興街220巷,計畫寬度10m、現況8m,對側為台北醫學大學;南側臨信安街103巷,計畫寬度10m、現況6m;兩側基地間12m計畫道路(吳興街156巷65弄)現況未開闢。上述道路將配合本案開發期程一併開闢。

基地別 西基地 東基地 道路用地
座落位置 信安街 67 巷、信安街、信安街 103 巷及吳興街 220 巷所圍之範圍
計畫範圍 三興段二小段507-13地號、犁和段二小段1地號等28筆土地,共29筆土地 三興段二小段507地號等8筆土地、犁和段二小段1-4地號等6筆土地,共14筆土地 三興段二小段、犁和段二小段,共30筆土地
計畫面積 12,001m2 8,324m2 2,455m2
土地權屬
  • 中華民國/國產署:90.73%
  • 中華民國/國防部政戰局:5.38%
  • 私有:3.89%
  • 中華民國/國產署:98.86%
  • 私有:1.14%
  • 中華民國/國產署:88.31%
  • 中華民國/農田水利署:0.20%
  • 私有:11.49%




❯周邊環境概況

  基地位於本市政商中心-信義區,商業活動繁榮,鄰近吳興街商圈和信義威秀商圈,有良好的生活機能且大眾運輸系統發達,周圍有捷運臺北101/世貿站及六張犁站,且基地周邊土地使用分區多為第三種住宅區,南邊和東邊鄰市區郊山系統(福州山、象山),東側緊鄰醫學中心-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周邊公共設施分布豐富,基地北側緊鄰景勤二號公園,東北側為景勤一號公園,東南側為黎雙公園,北側有三興公園、三興國小,東側緊鄰臺北醫學大學及其附設醫院。



❯使用強度規範

  本基地現行土地使用分區包含第三種住宅區(特)及道路用地,其中第三種住宅區(特)建蔽率50%。為創造優良環境品質,都市計畫規定住宅區開發應以「全街廓整體開發」方式規劃。第三種住宅區(特)允許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現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住宅區之使用組別;另為兼顧生物科技創育及醫療技術研發,細部計畫將本案範圍內第三種住宅區(特)土地使用組別增列第54組第(六)項西藥製藥業、第(七)項中藥製藥業、第(八)項體外檢驗試劑製造業及其他與生物科技和醫療技術相關並經臺北市政府核准之使用,允許作為「生醫科技研發中心」使用。
地號區分 建蔽率 容積率 備註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1、1-4、1-5、7、7-2、7-3、7-6、7-8、7-10、7-11、7-12、7-13、7-14、8、8-1、8-3、11、11-1、11-2、12、12-2、12-3、12-5、12-6、12-7、12-10、14-3、122、123、123-2、123-3、123-7、162地號,及三興段二小段507、507-1、507-2、507-6、507-7、507-8、507-10、507-13地號
50% 350% 配合公園用地國有土地捐贈予臺北市,將範圍內第三種住宅區變更為較高價值之第三種住宅區(特)及調高其法定容積率。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160地號及三興段二小段521-31地號    
臺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二小段521-2 地號(後分割成521-2、521-31、521-32 地號等3 筆土地)、犁和段二小段160 地號(後分割成160 及160-1 地號等2 筆土地)及14-4 地號(現為中華民國所有)等3 筆私有土地劃設為道路用地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若同意將道路用地捐贈為臺北市所有,其位於住三(特)土地得一併提高為350%;惟若土地所有權人要求臺北市政府採「徵收」方式,同筆土地規劃為住三(特)部分應維持原住三容積率。

❯意願調查

  東、西兩側基地共有6筆私有土地、2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表達參與本案意願達100%;公有土地部分,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管有之6筆國有土地已同意參與本案,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有55筆國有土地,除其中38筆刻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申購外,其餘17筆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規定參與都市更新,並已取得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同意參與意願。
  本案範圍內之道路用地,公有土地部分除屬農田水利法第23條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土地,及屬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資產來源清冊之不動產後續納入權利變換處理外,其餘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1條規定辦理抵充;私有土地部分,截至114年8月12日,已取得所有權人人數11.32%、面積98.51%之參與意願,納入權利變換處理,其中犁和段二小段160-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續依99年4月9日「修訂臺北市信義區原『陸軍保養廠』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無償捐贈道路用地登記為臺北市所有,使其持有之同段160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特)之法定容積率調高至350%。


❯開發定位/規劃構想

  • 形塑宜居共融的住居空間
本案更新後將創造宜居舒適的住居空間,照顧多元族群的居住需求,以永續、健康、生態、全齡為目標,未來應透過人行步道、開放空間及廣場之設計,增加居民交流互動的可能性,形塑共享共融的樂活家園,增加社區活力。
  • 引入產業及生活服務機能,帶動地區再發展
本案更新後本中心分回之部分房地,將依都市計畫指導朝「優質老人住宅與生醫科技育成研發使用」,以連結周邊發展,就近提供地區就學、就業、日常消費、休憩等機能,建構「職住遊」一體的綠色生活圈。
  • 完備地區路網,建構人本環境
本案將協助開闢範圍內計畫道路,以增進地區道路通行品質及便利性,並依循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及人行步道,以重塑地區景觀意象,確保開放空間之連續性,建構完善的車行、人行、自行車、大眾運輸路網以銜接至周邊公園、學校等重要服務節點,提升整體環境品質,建構安全友善的人本生活環境。

❯開發權利義務/負擔條件

1.選配原則
  • 國家住都中心
優先選配東側基地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並領取10%應分配權利價值之差額價金,餘應分配權利價值再選配西側基地更新後房地及車位。本中心以選配西側基地更新後整層房地為原則,並得依此酌減領取差額價金比例。分回之建築物,住辦複合式大樓之公設比以不超過35%為原則,住宅大樓之公設比以不超過33%為原則。
  • 東側基地:
  1. 出資人應將東側基地承租人之空間經營需求納入規劃,並以獨立1棟規劃為原則。
  2. 地上1層應設置飲食業、零售業、服務業等商業空間,以就近提供地區生活服務機能。
  3. 住都中心分回其他空間規劃作居住單元,居住單元類型配比,以套房或1房型:2房型:3房型為40%:50%:10%之原則辦理,並得視基地條件酌予增減5%
  • 西側基地
  1. 西側基地由住都中心分回之空間,比照臺北市社會住宅空間需求進行規劃。
  • 其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優先選配西側基地更新後房地及車位。
2.建築資訊模型應用
運用BIM導入維護管理並配合本中心PMIS系統之運用進行工程管理,建築資訊模型(BIM)設計準則詳BIM作業準則及報告書。
3.建築標章
  • 綠建築:銀級
  • 智慧建築:合格級
  • 耐震設計標章
  • 新建建築能效:1+級
4.建築規劃相關規範 依本案先期規劃成果報告為準。

❯財務條件

  (待更新)


❯申請人資格

一般資格 單一申請人 合作聯盟(3家以內)
財務資格 平日價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0億元(含)以上 實收資本額:領銜新臺幣10億元(含)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新臺幣20億元(含)以上
  • 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0億元
  •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
  • 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 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 領銜淨值不低於新臺幣40億元;,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60億元
  • 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
  • 各成員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 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
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
專業技術能力
  • 前10 年內應具備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者 其實績得以都市更新顧問公司或團體之實績替代之
  • 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物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100,000m2,得以協力廠商之實績替代之,但單一協力廠商累計住宅或商業建築物開發實績,符合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60,000m2,始可與申請人及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 曾完成之住宅(H-2)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20億元整。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72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前10 年內應具備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者 其實績得以都市更新顧問公司或團體之實績替代之
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物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平方公尺,得以協力廠商之實績替代之,但單一協力廠商累計住宅或商業建築物開發實績,符合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2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申請人及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前 10 年內,單一
  • 前10 年內應具備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者其實績得以都市更新顧問公司或團體之實績替代之
  • 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物開發實績,各成員加計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100,000m2,得以協力廠商之實績替代之,但單一協力廠商累計住宅或商業建築物開發實績,符合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60,000m2,始可與申請人及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 曾完成之住宅(H-2)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120億元。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72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