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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東區新都心段24地號等6筆土地公辦都更案

臺南市東區新都心段24地號等6筆土地公辦都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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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於:

❯計畫概述

  本案承接南臺南副都心政策地位,強化車站門戶及TOD發展核心,配合「臺南市鐵路地下化工程」及「臺鐵南臺南車站」之設置,本案採以「都市更新」推動「交通改善」、「土地活化」與「公共設施興闢」並進之綜合發展策略,旨在強化車站門戶意象、商業服務機能及土地經濟效益。
  本案配合周邊建置多功能室內體育場館之重大建設政策目標,規劃以鄰近之「商四-1」、「住五」及「車站專用區」等市有土地,透過公辦都市更新方式進行整合開發,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建立挹注公共建設機制,期透過公私協力,帶動周邊地區發展,爰公開徵求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基地基本資料

發展現況:

(1)車站專用區:現況為空地,與臺鐵南臺南站相鄰。
(2)副都心商業區、第五種住宅區:現況為空地、生產路停車場及建案接待中心之臨時建築使用,南側設有圍籬區隔,其中停車場為公有停車場,共有 65 個小型車停車格。

座落位置 以崇賢五路為北界,西邊鄰車站用地及公園道用地,東以副都心商業區分區線為界、南側以生產路為界
計畫範圍 臺南市東區東區新都心段24、40、40-1、40-2、40-3、41地號
計畫面積 22,538.78平方公尺(約6,817.98坪)
土地權屬 100%臺南市(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周邊環境概況

 

❯使用強度規範

土地使用分區 車站專用區 第四之一種商業區 第五種住宅區
使用強度 60%、400% 60%、320% 60%、210%
面積 6,590.13平方公尺 11,273.49平方公尺 4,675.16平方公尺
容許使用項目 供交通轉運、商業用途、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及停車使用。商業用途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使用項目規定辦理,依同法第16條商業區之規定限制其使用項目。 三樓(含)以下樓層,應作商業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非必要性附屬設施使用。不得有第8條及「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16條所列使用項目。 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不得有第14條所列使用(如戲院、電影片映演業及樓地板面積超過500m²之大型商場(店)等)。此外,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開發定位/規劃構想




❯開發權利義務/負擔條件

1.回饋公益項目
  • 興建平面停車場
實施者應於鄰近本更新範圍之市有土地 (本市東區新都心段27、27-1地號之文教用地)或其他經甲方指定之位置,興建1,000格位之平面汽車停車場,其大小設備規格需經甲方同意後辦理,並於本契約簽訂日之次日起2年內完成興闢,倘遇政策需求調整,經甲方通知日之次日起90日內,乙方應無條件同意調整為捐贈新臺幣2億元為上限予臺南市政府(以每10格汽車停車格位新臺幣200萬元計算之),並且不得納入共同負擔費用。
  • 公益住宅
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階段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7條申請獎勵額度20%之獎勵回饋公益住宅(含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共用部分面積及車位),供主辦機關作使用。
  • 捐贈現金予本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
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階段依「臺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捐贈一定金額予臺南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作為後續開闢本更新地區周邊必要公共設施使用,並得依法申請容積獎勵,其申請獎勵容積不得小於基準容積10%。
2.行政作業費 須於簽約前完成繳納6,000萬元, 且不得提列為共同負擔費用。


❯申請人資格

一般資格 單一申請人(設立3年以上)
財務資格 實收資本額 ≥ 3.5億元
  • 淨值 ≥ 實收資本額
  • 流動資產 ≥ 流動負債
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
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假日價7,600
專業技術能力
  • 前6年內於,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並完成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40,000平方公尺(含)以上之住宅大樓及以下建物:運動場館大型商場旅館公共建築物等建築工程開發實績。上述開發實績之認定以使用執照內容記載為準,其中住宅大樓單一使用執照至少須含一幢地面八層(含)以上建築。
前10 年內應具備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者 其實績得以都市更新顧問公司或團體之實績替代之
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物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平方公尺,得以協力廠商之實績替代之,但單一協力廠商累計住宅或商業建築物開發實績,符合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2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申請人及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前 10 年內,單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