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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鳥松區山水段運動休閒專用區土地公辦都更案

高雄市鳥松區山水段運動休閒專用區土地公辦都更案

招商日期:2025/09/12~2026/02/25
本公司提供投資人備標服務
(非政府方招商顧問),歡迎洽詢

計畫概述

  澄清湖棒球場於民國88年啟用,現為台灣四座A級球場(職棒及國際賽事)之一,屬重要棒球場館,過去因澄清湖棒球場自身缺少永續營運規劃方案,周邊亦未有便捷大眾運輸系統,澄清湖棒球場所在區位之公共設施自民國58年劃設至今多尚未開闢、南側原有澄清會館、演藝廳已無使用,僅剩餘辦公機能,棒球場周邊現況發展遲滯,導致整體公共設施用地使用效益低。
  基於都市計畫發展願景,澄清湖棒球場所在位置將打造為運動發展專用區,並朝整體開發方式辦理。為活絡運動產業及永續經營,以引入民間力量共同發展,提升地區開發綜效,擬採用都市更新方式開發,並達成減輕本府財政負擔與支出、活化土地資源、復甦都市機能、增進公共利益之目標。綜上所述,考量計畫範圍內現況建築物與都市計畫之規劃預期目的不符,故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3款及第4款優先劃定更新地區並訂定都市更新計畫,冀能帶動運動發展及公共服務健全發展,共創市民、投資人與本府三贏之效益。

基地基本資料

座落位置 高雄市鳳山區澄清湖東側
計畫範圍 高雄市鳥松區山水段1015、1015-10(部分)、1015-11(部分)、1015-12(部分)、1015-13(部分)、1015-15(部分)地號等6筆土地
計畫面積 28,698.65m2
土地權屬 100%高雄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生活中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土地使用分區

土地使用分區 運動休閒專用區
使用強度 70% / 300%
容許使用項目
  • 運動服務業(J8);休閒、娛樂服務業(J7)、觀光及旅遊服務業(J9)、零售業(F2)、綜合零售業(F3)、餐飲業(F5)、電影片映演業(J403)、藝文業(J6)、日間照顧服務業(JH02011)、小規模多機能服務業(JH02021)
  • 住宅使用不得高於運動休閒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40%

區域生活機能

(一)社區發展
因應本計畫範圍鄰近澄清湖、長庚醫院,提供大規模休閒環境與健康醫療,故具有住宅發展吸引力,多命名為湖畔住宅等,類型多為公寓大樓、別墅型獨立型社區,與高雄市區社區發展風格不同,為多樣豐富類型住宅。
(二)觀光發展
位於澄清路、大埤路交叉口處為澄清湖風景區入口,周邊尚有鳥松濕地公園,為高雄市民欣賞湖畔風景之觀光景點。另計畫範圍內之澄清湖棒球場為本市及全國重要棒球賽事場地,依據93年至110年賽事統計檢視,有主場球隊進駐期間(98年~103年)平均進場人數高於聯盟整季平均人數,顯示屬地主義對球場運作重要性;另依據最新112年我國民眾運動消費支出調查報告檢視,112年我國民眾有9.9%曾「購買運動比賽門票」,而有購買運動比賽門票的民眾中,以購買「棒球」比賽門票比例最高,顯示參與棒球運動為觀賞性運動消費支出之首要選擇。
(三)商圈發展
由澄清路兩側為鳳山延伸至正修科技大學形成之商圈,提供周邊住宅社區、醫療院所餐飲、零售等購物需求;另在長庚醫院亦引入多家餐飲店服務就醫民眾、住宿職員,故在長庚醫院、澄清路為主要商圈發展核心。
 

開發構想

  本計畫位處於高雄重要觀光休憩景點澄清湖風景區,更緊鄰長庚醫院及澄清湖棒球場,周邊亦有圓山大飯店、鳥松濕地公園等景點,西南側為正修科技大學、文山高中,結合湖畔生態、棒球運動、醫療服務、社區文教之優質生活圈。
  捷運黃線Y3站及Y4站位於本計畫南北側,故於捷運通車後將可提供便捷且密集之大眾運輸服務、整合本計畫範圍與捷運沿線之整體運輸綜效,促進周邊地區發展。

  


 

投資人義務負擔

1.協助拆除既有建築 乙方應協助拆除高雄市山水段792、793、793-1、793-2建號等4筆建物,相關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本項費用得提列共同負擔。
2.興闢東高雄都更知識教育訓練中心 乙方應負責興闢東高雄都更知識教育訓練中心(主建物面積至少500坪)之公益性設施,相關需求規範以公益設施進駐機關之要求為準,且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依其使用樓地板面積設置停車空間,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捐贈登記予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3.取得建築標章
  • 建築能效標示:1級
  • 綠建築:銀級
4.興闢立體連通廊道 乙方應依據本案細部計畫之都市設計基準規定,留設人行立體連通系統(通行寬度至少10公尺),串連包含但不限捷運車站出入口至高雄市澄清湖棒球場,並應符合緊急逃生及防火時效設施區劃等規定,且須配合捷運營運時間供公眾通行,其造型、量體與位置應經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將產權登記予高雄市,未來交由指定機關管理,本項費用得提列共同負擔。若實際興建費用超出前述共同負擔提列金額,超出部分應由乙方自行負擔,不得要求變更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承諾共同負擔比率。
5.協助開闢維護公共設施 乙方應協助維護本基地西側之公園用地與開闢後之公(附)用地,其維護管理期間與高雄市澄清湖棒球場租賃營運管理契約(草案)所載租賃期間相同。本項費用不得提列共同負擔
6.捐贈球場外野計分大螢幕 乙方應承諾捐贈高雄市澄清湖棒球場外野計分大螢幕,其設備規格需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同意後辦理;或承諾捐贈經費1 億元予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自行辦理。本項費用不得提列共同負擔
7.運動體能健康設施空間 乙方應規劃運動體能健康設施空間(主建物面積至少1,200 坪,包含但不限健身房、瑜珈/韻律教室、親子體適能、桌球區等),由甲方依更新後價值分回,以強化本案運動服務功能。
8.高雄市澄清湖棒球場租賃營運管理 甲乙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之同時,依最優申請人之「高雄市澄清湖棒球場租賃營運管理承諾書」承諾簽訂本契約附件4 之「高雄市澄清湖棒球場租賃營運管理契約(草案)」,高雄市澄清湖棒球場租賃事宜等相關權利義務依本契約附件4 之約定,且因該契約所生之費用均不得提列共同負擔

申請人資格條件

一般資格 單一申請人 合作聯盟(不超過3家)
財務資格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3 億元(含)以上。 實收資本額:領銜新臺幣7億元(含)以上;各成員合計新臺幣13億元(含)以上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總負債金額皆不超過資產總額80%
最近3 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最近3 年已完成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一期已完成繳納營業稅
專業技術能力
  • 前10 年內,單一公司申請人及其指定合併計算專業技術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以指定一家為限,如無指定則免),曾完成興建或營運住宅商業使用(包括但不限於百貨商場、旅館、餐飲設施等)或符合本基地所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允許土地使用項目之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240,000平方公尺
  • 曾完成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82億元整
  •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協力廠商(如無則免)應具經營管理國、內外職棒球場或國內職棒球隊經驗,或辦理日職、韓職移地訓練(含場地提供)或舉辦大型棒球賽事經驗。
  • 各成員前10 年內曾完成興建或營運住宅商業使用(包括但不限於百貨商場、旅館、餐飲設施等)或符合本基地所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允許土地使用項目之建築開發實績合併計算完成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240,000平方公尺,且單一成員之累計實績符合不低於120,000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 曾完成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82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61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任一成員或協力廠商(如無則免)應具經營管理國、內外職棒球場或國內職棒球隊經驗,或辦理日職、韓職移地訓練(含場地提供)或舉辦大型棒球賽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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