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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五小段191-12地號等1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五小段191-12地號等1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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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計畫概述

  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五小段19112地號等1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以下簡稱本案),原為國軍老舊眷村用地,過去主要興建作為眷舍,供應軍人眷屬之居住需求。隨著時代變遷與居住環境老化,原有建物日漸失修,已無法滿足使用機能,爰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並完成相關改建目標。本基地範圍內土地現況以停車場使用為主,僅一棟屋40年之老舊建物(無建號為土地改良物)以土地使用效率而言,相較於周邊高樓林立之金融、商辦與住宅大樓環境,顯見本基地範圍內土地使用效率偏低,應透過都市更新整體開發以發揮土地使用效益。
  為有效提升土地之使用效益,擬透過本案推動都市更新,活化閒置資源、導入區域所需之公益性設施、形塑優質社區環境,進而提升地區整體生活品質並為強化公共利益,將結合辦理歷史建築羅友倫故居之修復與活化再利用,達成文化資產保存與區域發展雙贏。
 

基地基本資料

基地別 更新基地 歷史建築羅友倫故居
座落位置 位於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二段32巷以南、敦化南路二段63巷以北、敦化南路二段63巷21弄以東及6公尺已開闢之計畫道路以西所圍之完整街廓 臺北市士林區天玉街27巷以北、中山北路七段81巷以南、天母北路87巷以東及山北路七段81巷41弄以西所圍之範圍
計畫範圍 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五小段191-12地號等 12 筆土地 臺北市士林區天母段三小段105 地號土地
計畫面積 4,318.00m2 3,705 .00m2
土地權屬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0.23%
新北市/國防部政治作戰局:99.65%
私人:0.12%
中華民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100.00%
更新基地
歷史建築

  更新基地範圍內土地目前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出租做停車場使用,依該租賃契約訂有終止條款。另有1棟已逾40年之老舊建物,現況建物外觀老舊周邊樹木圍繞,外部圍墻已有樹木竄根情形,樹木根系可能對建物造成潛在損害。

  歷史建築公告登錄 範圍包含羅友倫故居、花房及庭院。 歷史建物 現況建物部分出現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木作構件腐朽,屋面可見植生與風化現象,屋頂現以帆布全面覆蓋,門窗則以夾板封閉 ,地面以抑草蓆進行覆蓋處理庭院內有受保護樹木。

  本案更新範圍內共有23筆公有土地,包括閒置空地、既成巷道及遭私有地上物占用,部份為合法建物增建占用,部份為未登記建物占用,並與建物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簽署土地租賃契約。私有土地共有13筆土地,臨秀明路一段及木柵路二段交叉口之五層樓公寓,現況地面層作為店面使用,樓上層為住宅使用;建物門牌木柵路二段205、207、209、211、213號為1-2層建築物,現況作店面使用;其餘久康街19號、秀明路一段22巷13弄1號之平房現況作住宅使用。

使用強度規範

土地使用分區 第三種住宅區
使用強度 建蔽率45%、容積率225%
容積容許使用項目 ☑容積移轉 ☑都市更新

意願調查

開發定位

  • 活化閒置公有土地,提升公有財產使用效率 
  • 增進開發公益性 ,提升地區服務品質 
  • 形塑都市空間意象,營造友善行人空間 
  • 跨區歷史建 築 羅友倫故居之修復及活化再利用
 

實施者開發權利義務

1.應取得65%容積獎勵及項目
  • 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附表,有助於事業之實施都市更新,促進都市更新(一),至少2%。
  • 提供指定之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建築物及其土地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其公益設施空間以基準容積2%核算。
  • TOD容積獎勵,採繳納代金方式辦理,並得納入共同負擔。
2.捐贈公益設施
  • 同意由大安區公所受贈區民活動中心(含里辦公室),供大安區區民活動中心使用,約194.31㎡(約58.78坪)
3.歷史建築羅友倫故居之修復及活化再利用
  • 出資者應依「臺北市歷史建築羅友倫故居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辦理歷史建築之保存、再利用審議暨修復作業。
  • 出資者可基於後續開發、管理、營運之需求,於出資計畫書提出「臺北市歷史建築羅友倫故居修復及再利用計畫」修正建議,但應以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或同意為執行依據,請自行檢討相關法令及負擔提出修正衍生之費用。
  • 歷史建築點交予出資者後,於文資審議期間之管理維護費用及歷史建築修復再利用費用由出資者負擔。
4.受保護樹木 現況樹木約40株,其中涉及 臺北 市公告之受保護樹木榕樹計3株,後 續開發時需依「臺北市受保護樹木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作業要點」規定,提送保護計畫或移植復育計畫提送文化局審查。
5.公共藝術設置 出資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協助辦理並負擔公共藝術設置費用,經公共藝術設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施作。公共藝術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即直接工程成本)1%。若更新後房地為公私共有。
6.公開能耗資訊 出資者依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並按臺北市政府能源耗用評定方式公開及標示建築物能源耗用資訊,相關費用應由出資者負擔。
7.建築規劃
  • 建築效能等級應達1+級
  • 建材鋼骨造(SC):不得低於建材設備等級表第二級建材設備水準
  • 建材鋼骨鋼筋混凝土造造(RC):不得低於建材設備等級表第三級建材設備水準
8.權益分配
  • 國防部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以二房型(產權約 20 30 坪 ,以符合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需求為準 )自低樓層向上分配 ,並以整層選配為原則
  • 出資者由高樓層向下分配為原則 
  •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更新後建築物每2戶住宅單元選配1個汽車位 ,並由地下最底層向上分配為原則。

財務條件(待更新)

申請人資格

一般資格 單一申請人 合作聯盟(3家以內)
財務資格 平日價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2.8 億元(含)以上 實收資本額:領銜新臺幣1.4億元(含)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新臺幣2.8億元(含)以上
  • 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6億元
  •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
  • 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3倍
  • 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75%
:淨值不低於 新臺幣 16 億元整
  • 領銜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0.5億元;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16億元
  • 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
  • 各成員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3倍
  • 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75%
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
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
專業技術能力
  • 前10 年內應具備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者 其實績得以都市更新顧問公司或團體之實績替代之
  • 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物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平方公尺,得以協力廠商之實績替代之,但單一協力廠商累計住宅或商業建築物開發實績,符合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2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申請人及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前 10 年內,單一
  • 前10 年內應具備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者其實績得以都市更新顧問公司或團體之實績替代之
  • 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物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平方公尺,得以協力廠商之實績替代之,但單一協力廠商累計住宅或商業建築物開發實績,符合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2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申請人及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