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都更案
臺南市北區九六新村公辦都市更新案
臺南市北區九六新村公辦都市更新案
最優申請人:春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資料來源於招商文件草案
■計畫概述
臺南市北區九六新村過去為國軍重要的眷村社區,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所管理,眷村土地範圍內原有眷舍多已拆除完畢,計畫範圍面臨和緯路一段(NH-90-20M)具交通幹道的服務優勢,而北側街廓之大道新城眷村改建社區大樓林立,大量居住人口衍生日常性消費之需求,配合和緯路(NH-90-20M)及北門路(NH-88-20M、NH-95-20M)聯外交通動線串連,具備公有地更新再發展條件。
臺南市政府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共同合作下,藉由公有土地整體規劃,作為九六新村再發展之起點,以「朝向與周邊建設共創社會公共價值」為目標,提升眷村改建土地經濟效益與公共利益,加速公有土地活化與環境改善。
■更新基地基本資料
街廓1:4,640.98m2
街廓2:11,240.78m2
街廓3:3,351.80m2
合計:19,233.56m2
■土地使用現況
■使用強度
土地使用分區
平日價第七種住宅區
第四種住宅區
房型土地使用強度
60%、270%
60%、180%
容積容許使用項目
☑都市更新 ☑公益設施 ☒容積移轉,最高可達基準容積1.8倍
■整體發展構想
本計畫區位於北區「文化綠意的生活城區」,以都市更新整合公共建設,共創社會公共價值為目標,引入住宅與生活性零售商業機能,優質綠色友善生活環境,並串聯大興里既有住宅聚落與大道新城,促進「眷
村改建土地再生」與「公有土地主導生活環境再造」,應以「低碳休閒優質住宅區 」為主軸形塑優質的住宅社區與生活性商業機能為目標。
國防部眷地以容積調派方式集中留設大型綠地與中央主題道路
低樓層商業,高樓層住宅之住商混合空間
集中留設公益設施於西側住宅街廓
■實施者權利開發義務
1.回饋公益設施
公益設施為公營住宅,獎勵係數為1
2.再生能源裝置
裝置再生能源發電、利用設備或屋頂綠化設施,其設置面積應達新建建築面積1/2以上,但屋頂不可設置區域得扣除之。
3.現存地上植栽維護管理
須於開發前調查並清點列冊植栽現況,提出整體景觀與植栽保存移植計畫。
4.捐贈都更基金
捐贈一定金額予臺南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並得依法申請容積獎勵,其申請獎勵容積不得小於基準容積10%。
4.建材等級
不得低於RC造第二級建材水準
■申請階段共同負擔比率上限 :69.47%
■申請人資格
項目
平日價
一般資格
110 /1/1前設立之單一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不得由2 家(含)以上之公司共同申請
申請人所組之團隊成員(含協力廠商)須具備開業建築師及執業都市計畫技師之資格
財務資格
3年內須無退票紀錄
無不良授信信用紀錄
已完成最近三年(110 年、111 年、112年)繳納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開發能力資格
具30,000 平方公尺(含)以上住宅(H2類)開發實績
其中單一使用執照至少須含一幢地面八層(含)以上建築始得計算累計於建築開發實績。
財務能力資格
最近三年(110 年度、111 年度、112 年度):
實收資本額最低應為新臺幣2.5 億元(含)以上
淨值應高於實收資本額。
流動資產應高於流動負債。
☆更多其他案件☆
最優申請人:春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資料來源於招商文件草案
■計畫概述
臺南市北區九六新村過去為國軍重要的眷村社區,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所管理,眷村土地範圍內原有眷舍多已拆除完畢,計畫範圍面臨和緯路一段(NH-90-20M)具交通幹道的服務優勢,而北側街廓之大道新城眷村改建社區大樓林立,大量居住人口衍生日常性消費之需求,配合和緯路(NH-90-20M)及北門路(NH-88-20M、NH-95-20M)聯外交通動線串連,具備公有地更新再發展條件。
臺南市政府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共同合作下,藉由公有土地整體規劃,作為九六新村再發展之起點,以「朝向與周邊建設共創社會公共價值」為目標,提升眷村改建土地經濟效益與公共利益,加速公有土地活化與環境改善。
■更新基地基本資料
街廓1:4,640.98m2
街廓2:11,240.78m2
街廓3:3,351.80m2
合計:19,233.56m2
■土地使用現況
■使用強度
土地使用分區
平日價第七種住宅區
第四種住宅區
房型土地使用強度
60%、270%
60%、180%
容積容許使用項目
☑都市更新 ☑公益設施 ☒容積移轉,最高可達基準容積1.8倍
■整體發展構想
本計畫區位於北區「文化綠意的生活城區」,以都市更新整合公共建設,共創社會公共價值為目標,引入住宅與生活性零售商業機能,優質綠色友善生活環境,並串聯大興里既有住宅聚落與大道新城,促進「眷
村改建土地再生」與「公有土地主導生活環境再造」,應以「低碳休閒優質住宅區 」為主軸形塑優質的住宅社區與生活性商業機能為目標。
國防部眷地以容積調派方式集中留設大型綠地與中央主題道路
低樓層商業,高樓層住宅之住商混合空間
集中留設公益設施於西側住宅街廓
■實施者權利開發義務
1.回饋公益設施
公益設施為公營住宅,獎勵係數為1
2.再生能源裝置
裝置再生能源發電、利用設備或屋頂綠化設施,其設置面積應達新建建築面積1/2以上,但屋頂不可設置區域得扣除之。
3.現存地上植栽維護管理
須於開發前調查並清點列冊植栽現況,提出整體景觀與植栽保存移植計畫。
4.捐贈都更基金
捐贈一定金額予臺南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並得依法申請容積獎勵,其申請獎勵容積不得小於基準容積10%。
4.建材等級
不得低於RC造第二級建材水準
■申請階段共同負擔比率上限 :69.47%
■申請人資格
項目
平日價
一般資格
110 /1/1前設立之單一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不得由2 家(含)以上之公司共同申請
申請人所組之團隊成員(含協力廠商)須具備開業建築師及執業都市計畫技師之資格
財務資格
3年內須無退票紀錄
無不良授信信用紀錄
已完成最近三年(110 年、111 年、112年)繳納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開發能力資格
具30,000 平方公尺(含)以上住宅(H2類)開發實績
其中單一使用執照至少須含一幢地面八層(含)以上建築始得計算累計於建築開發實績。
財務能力資格
最近三年(110 年度、111 年度、112 年度):
實收資本額最低應為新臺幣2.5 億元(含)以上
淨值應高於實收資本額。
流動資產應高於流動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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